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69940.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前述资金占用费应以上述第一项未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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