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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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借款本金64610.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9.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