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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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2477号 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海,董事长。 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晖。 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法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六安市闵江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巍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源超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