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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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隆华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52.7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四川腾兴置业有限公司对福建隆华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82361元、被告福建隆华投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佳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腾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44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