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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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734,597.75元(于洋公司已完成部分的价款25,187,880元+鉴定和签证部分2,422,964.73元+脚手架租赁费1,231,315.11元+进度款逾期利息104,309.74元-甩项669,602.83元-罚款6000元-翔森公司已付工程款23,536,269元)及利息(2016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420元,长春市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