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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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51××××.7的“便携式艾灸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51××××.7的“便携式艾灸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负担370元,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4元。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湖北艾奇宝蕲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