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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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郊支行借款本金1935628.71及其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利息为290350.97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42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46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8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