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辉伦达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随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辉伦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2950元及利息(以352950元为本金: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随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辉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元,减半收取计3612元,由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随缘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