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东吴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永旺永乐(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旺永乐(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486.83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12月3日起,以7486.83元中未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永旺永乐(江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