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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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32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中柴佳龙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柴佳龙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