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65829.77元及违约金46324.0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8日,此后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6508.29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为159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86元,被告***负担1309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