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租金78100元,及以租金7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4.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计903.5元,由被告安徽尚城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