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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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沈丘县锦亮物流有限公司 广德濮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鹰潭市建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32534.35元”; 二、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21680.3元;二、被告沈丘县锦亮物流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385.65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832065.95元; 四、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沈丘县锦亮物流有限公司30000元;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8500元,由***、***、***负担462元,由程建负担12627元,由***负担54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51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3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