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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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89.81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4年8月8日起至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元(原告已预交714.5元),减半收取714.5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