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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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远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228,9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福建远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7元,由福建远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6元,由***、***负担4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7元,由福建远大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6元,由***、***负担4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