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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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5民初1183号 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应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支付原告中达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07,341.2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德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10,87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德丰公司自2018年1月至7月,从原告中达公司武汉分公司处购买了几批货物,共拖欠货款1,297,341.29元,此后经原告中达公司武汉分公司多次催收,至起诉为止,被告德丰公司分批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590,000元,仍然有707,341.29元未付。原告中达公司武汉分公司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07,341.29元,分六期履行: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支付第二笔货款人民币131,468.26元;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第三笔货款人民币131,468.26元;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第四笔货款人民币131,468.26元;于2020年5月29日之前支付第五笔货款人民币131,468.26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第六笔货款人民币131,468.26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3元,减半收取计5,436.50元,由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完毕; 三、若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主文的付款义务,则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有权就上述未履行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武汉德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所有未付款项的双倍利息; 四、双方当事人别无任何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 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梓名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