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房租7448元、押金20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卫生费、管理费共计55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