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润新龙(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9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房租7448元、押金205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卫生费、管理费共计55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260元,均由武汉美邻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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