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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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8)粤0981执保194号 关于原告刘志强、韩友云、苟小平诉被告武汉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振灯、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8)粤0981民初9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封申请人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属茂名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茂名市茂南区站南路113号大院1、2、3、4号首层1号房铺位(粤房地权证号:茂商初字第××号),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解除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13民初870-1号民事裁定对被保全人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高州城工业大道43号【土地证号:(2009)特0707号的土地的查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