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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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新乡比特福儿洗化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石家庄净佳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新乡比特福儿洗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四、石家庄净佳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五、驳回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新乡比特福儿洗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石家庄净佳日化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同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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