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都龙海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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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北浙丰担保有限公司
保定市鹏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20万元及利息152万元(以15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计算至2019年10月);

三、***、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17372元,由***负担45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50元,由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13764元,由***负担

43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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