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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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20万元及利息152万元(以15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计算至2019年10月); 三、***、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17372元,由***负担45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50元,由石家庄曲鸽灯饰有限公司负担113764元,由***负担 438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