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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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衡阳湘府铜艺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租金324120元; 三、驳回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93元,共计14090元,由衡阳湘变电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48元,衡阳湘府铜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9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