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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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655450.79元以及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3493335.5元以及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四、如果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号为昌邑房他证抵字第××号项下的房地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主债权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果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他项权证号均为昌邑房他证抵字第××号项下的房地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主债权本金92126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青岛丰兆风能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在主债权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丰兆风能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4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国际化工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圣鼎福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丰兆风能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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