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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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人民币3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元,原告***负担9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