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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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峪支行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15‰计付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225‰计付利息,计算上述利息时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81元); 二、***、***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