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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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5.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原告冠县金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由被告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