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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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178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5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3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839.7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65160元;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55.3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4200元;

八、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62327.8元;

九、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2847.5元;

十、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十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食宿费2100元;

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590元。

十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济南坤祥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0元,减半收取12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50元,原告***负担11750元,被告***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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