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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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义祯映画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购款1035万元; 二、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滞纳金(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该款项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75000元、保全担保费16155元及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中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第三人海宁沐尔福慧文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90元,由被告伊宁市南广影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南广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4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9元(已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