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创远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承德也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利益款10万元。 如潍坊银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承德也轩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