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7月9日的利息73165元,此后的利息以欠付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代理费3600元; 三、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火车站广场东侧天龙美食综合楼509(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9元,减半收取为3479.5元,保全费2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