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793.2元、利息9877.81元、违约金5835.3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