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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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剩余贷款利息148042.47元、罚息289408.64元及相应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支付的律师费89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0元,减半收取计46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