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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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02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02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上诉人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计算利息,执行时应扣除被上诉人已偿还的借款利息2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