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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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八戒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订的201806YD00966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7日解除; 二、201806YD00966号《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架号为LE4TG4DB6JL197164,发动机号为XXXXXXXX的奔驰GLA200时尚型轿车)所有权归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租赁物,并协助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08,532.68元、保险费差额1,517.98元、截止2019年10月27日的逾期利息6,006.41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4,632.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1元,减半收取计2,250.50元,由被告南京车利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