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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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镇江市十九冶混凝土有限公司 镇江恒利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货款20998.2元,2016年6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被告***负担250元,由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