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百坚压缩机有限公司 南京嘉仕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09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7民初209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诉人上海百坚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南京嘉仕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60元,合计诉讼费8,779元,由上诉人南京嘉仕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83元,由上诉人上海百坚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9元,由上诉人南京嘉仕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40元,由上诉人上海百坚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