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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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保定恒宝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04217.4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730543.5元的40%);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9897.83元[交强死亡伤残项下11万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项下97897.83元(730543.5元的60%减去11.2万元再按30%计算)]; 上述一、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共同负担33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