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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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瑞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潍坊市坊子区瑞祥养殖专业合作社保证金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市坊子区瑞祥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合计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