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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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阳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62095.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417311.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5797元,原告负担7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510元,被告***负担255元,原告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