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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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于2017年9月10日订立的《壹度恒园认购协议书》转让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及第三人***给付原告租赁房屋费用及银行贷款利息1335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6元,诉讼保全费4403元,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