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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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代偿款631,799.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22元, 由原告石家庄市京联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担5,316元,被告***、***负担12,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