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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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422228.62元及利息(以422228.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扬州市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7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