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714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