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森合控股有限公司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闽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烟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祥骄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普天智绿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毕素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烟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兵,董事长。

原审被告:森合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夏冰,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祥骄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鲁建。

原审第三人:青岛闽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祖叶。

上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烟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森合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祥骄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闽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萍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侯晓燕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玉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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