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
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违约金2414元、设备修复费30000元,共计32414元。

上述两项价款相互折抵后,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价款2186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627元,由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627元,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费1570元,由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鉴定费60000元,由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营口森隆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1800元,青岛大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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