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0)赣012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审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 三、原审被告***在原审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1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