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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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 无锡联信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王某某运输服务部车辆修理费51,700元、施救费3,28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55,180元,前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直接汇付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王某某运输服务部个体业主王某某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仓浏河支行; 二、被告无锡联信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王某某运输服务部驳运费1,000元,停运损失费8,000元,合计9,000元,前款被告无锡联信物流有限公司直接汇付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王某某运输服务部个体业主王某某上述账户; 三、原告太仓市浏河镇王某某运输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被告无锡联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负担(已缴),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