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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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4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前期利息结算截至2019年5月8日的借款利息170737464元;自2019年5月9日起,按借款本金197430000元、月利率1.8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明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637元,由被告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