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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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円起10日内赔付原告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518822.83元。 二、驳回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3元,由无锡宝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元,由***承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