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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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仁恒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与被告贵州仁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贵州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退还货款8,419,716元; 三、被告贵州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841,97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7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092元,由被告贵州仁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73,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