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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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206民初296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是否缺席:***缺席 原 告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雯,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21748W,住***。 负责人:范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潇,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56702.51元,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担 诉 讼 请 求 全部的赔偿责任36702.51元,该款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 答 辩 意 见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辩称:1.对于事故发生事实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驾驶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150万元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事发后其公司为***垫付医疗费用40137.75元以及车辆维修费118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其公司不予承担。 查 明 事 实 2018年6月15日10时08分许,***驾驶车牌号为苏B8XXX小型汽车,在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北环路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车右转弯时与***正常驾驶左转弯的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受伤,衣服裤子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 涉案车辆苏B8XXX小型汽车系登记在***名下,该车辆在太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1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共计11天。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右肩功能丧失分值25%以上(不足50%)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宜。鉴定费用为3060元,由***先行垫付。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2888.61元。 判 决 事 项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医药费2323.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2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702元,由***负担563元,太保公司负担3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元 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司林林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